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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小龙坎”判赔4万元 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仅在字形字体排列上有细微差别

2020-12-18 admin 534

云南昆明一家打着“小龙坎”名号的火锅店,本想搭便车赚一把,却被真正享有“小龙坎”品牌的管理人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4万元。

去年4月2日,昆明一家店铺门头为“小龙坎”的火锅店来了几名客人,这家火锅店从户外灯箱、宣传射灯、菜单、餐具、到员工服饰、餐桌、餐椅都有“小龙坎”字样,结账小票上也印有“小龙坎”字样。他们点菜、吃饭,并对店内环境、菜单、餐具、锅底等一一进行细致拍照,结账时还专门要了发票。原来这些人是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和成都市某公证处的公证员,他们来此消费的目的就是取证,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正是“小龙坎”火锅品牌的实际管理人。

随后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将这家火锅店起诉至昆明中院,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庭审时,被告却未到庭参加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向法庭表示,该公司在昆明的授权店铺仅有7家,而被告不在列。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并未得到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小龙坎”字样与原告“小龙坎”注册商标仅在字形、字体排列上有细微差别,二者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与原告“坎龙小”注册商标含义一致,“龙”字与“龙”字仅存在繁简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龙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是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小龙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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