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假烟,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4月至6月期间,张某多次在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等地向超市销售假烟,累计销售金额8万余元。
6月19日,张某在芦淞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张某在该小区的租房和车库查扣了香烟145条,其中疑似假红双喜(软经典)香烟28条,疑似假红塔山(新时代)香烟1条,疑似假南京煊赫门香烟5条,疑似假白沙(精品)香烟1条,疑似假云烟(紫)香烟11条,疑似假黄芙蓉王(硬)香烟79条,疑似假牡丹(软)香烟20条。
经检验,这些烟除1条为真品外,其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核价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经营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