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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例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案件

2020-10-14 admin 638

“判决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赔礼道歉;返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的费用87221元,并支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费用一倍的赔偿金87221元,共计174442元;承担扣押在案的伪劣农药和假农药的处置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10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陈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且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全省首例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案件。

我省作为全国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粮仓”,而农药作为现代农业生产中防御有害生物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战略物资,对粮食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影响毋庸置疑。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设立西安亚森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设立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及农药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号,勾兑农药重新包装后,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去年3月,西安亚森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被农业执法部门查获,144种产品被扣押,经鉴定这144种产品中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共计93种,货值金额1007230元。两公司已经销售出去、查证属实的质量不合格农药10.5%阿维·噻唑膦颗粒剂等劣质农药共计87221元。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侵害了不特定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保护“三农”利益,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9月10日,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赔礼道歉;要求被告陈文明返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的费用87221元,并支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费用一倍的赔偿金87221元,共计174442元,同时承担扣押在案的劣质农药和假农药的处置费用。

经过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犯罪指控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相关链接】

什么是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法条中的“等”,就是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不是公益诉讼的传统领域,“农药”并非“食品药品”,购买农药的农民也不是典型的“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比照“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群体。

检察官办案组经过深入讨论,一致认为该案涉及“三农”利益,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民的合法权益,且公安机关扣押的大量农药对环境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对于上述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有所作为,可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为“等外”探索领域(产品质量安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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