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麻欢天”标识被擅自使用在花椒油商品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经过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麻欢天”商标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品产品上,已经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为搭借“麻翻天”“麻欢天”商标便车,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产品上申请和“麻翻天”商标近似的“麻欢天”标识,却故意使用在第30类“藤椒油”调味品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8500元。
被告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区分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汉卓越公司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广汉卓越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健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
此外,广汉卓越公司注册了“蓉乡卓越”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30类,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见,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麻欢天”商标注册在第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麻欢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在与健心公司“麻欢天”“麻翻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