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诉厦门某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周黑鸭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湖里区一家卤味店在店铺招牌、宣传海报等均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相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卤味店系周黑鸭公司的关联经营者。卤味店的行为侵害了周黑鸭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卤味店告上法院。
卤味店老板则辩称,之前她曾到湖北进行培训并签了合同,但是没有认真查看合同内容,直到2017年平台商品被外卖平台下架才发现合同中写的不是周黑鸭,她被骗了,也是受害者。
9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卤味店与周黑鸭公司经营同一种商品,并在经营中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该卤味店立即停止侵犯周黑鸭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对此,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债提醒,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价值,尤其是商标权,其财产价值属性特别突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与一般商标为经营者带来的经营效益不可同日而语。为经营收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仅需要经过商标权人允许,而且一般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切忌走旁门歪道,否则那些年你占到的便宜也迟早是要还回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