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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20-07-23 admin 814



2020年第23号

为推进我省餐饮服务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1402室(邮编:610017),并注明“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763602692@qq.com。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类别、主体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餐饮服务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及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或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将其风险分值适当核减,具体分值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管理奖项的;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并与辖区监管部门风险管理数据平台对接,互通互享信息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规知识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当年度可不再开展风险等级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风险分级评价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发现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将中高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的重点,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结果,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业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结合本区域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计划。合理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量化分值达到中高风险、高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允许进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制售食品。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将已经完成的风险分级评价的信息于次月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评议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第十一条所列风险分级相关表格,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20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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