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私自贩卖烟草,这种行为不仅赚不了钱,还涉嫌非法经营。
近日,一男子就因无证经营烟草被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19年,严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他处购得一批成品卷烟藏于博白县某乡镇用于出售。
2020年1月16日,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藏匿烟草地点进行查处,共计查获玉溪37条、芙蓉王24条、红塔山9条、硬盒白沙144条、一带一路硬盒阿里山170条、景泰典蓝176条。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76316元。经检验站检验,其中玉溪37条、芙蓉王24条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另查明,严某某已对外销售15条卷烟,得款人民币900元。
同年1月17日严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出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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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值班编辑:庞荔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