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2两包装2斤” 过度包装屡禁不止 专家建议
制定法律铲除产品过度包装顽疾
“匠心手制 精工细作”。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刘宗焕最近收到了朋友送来的一个精美茶叶礼盒,包装盒上除了这八个金色大字外,再无任何标识。打开盒子后,两个印有花卉飞鸟图案的圆形陶瓷罐被卡在铺有蓝绸缎的泡沫塑料里……整个茶叶礼盒包装约有2斤重,但其中的茶叶不足2两。
一直以来,类似这种“茶叶2两、包装2斤”的过度包装现象并不鲜见。月饼、粽子、茶叶、酒、化妆品,但凡可以成为礼品的产品,大多存在过度包装问题。
“过度包装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商家受经济利益驱使外,还缘于部分消费者不正确的消费观念,盲目追求所谓的有‘面子’。事实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为过度包装埋单的还是消费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度包装不只是行业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形成合力共同抵制奢侈浪费之风,并形成监管常态化,改进崇奢意识,全民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卖的是包装而不是茶叶”
谈及过度包装,人们最常想到的就是此前每逢节日便会出现的那些售价高昂却又华而不实的月饼、粽子礼盒。
“实际上,茶叶过度包装问题一直存在。”在北京市西城区经营某茶庄的茶叶销售商张博(化名)告诉记者,相比月饼、粽子等“节日性”食品,茶叶作为一款日常馈赠佳品,过度包装问题更甚,很多品质口感很一般的茶叶,凭借尊贵的包装,“身价”瞬间暴涨好几倍。
为什么此前对茶叶过度包装的“声讨”相对较少?在张博看来,这是因为茶叶具有很强的礼品属性,消费者个人品茶多会选择散装茶叶,用作礼品时,则会特意挑选包装奢华的产品,彰显礼物的“贵重”。
“这使得一些商家投其所好,把精力更多放在包装设计上,借机将原本不太上价的茶叶以高价售出。”张博透露,内部用陶瓷罐装茶叶早已司空见惯,不少高档礼品茶外包装盒甚至会选用红木、雕花水晶玻璃等制作,同时配以私人订制、匠心手制等宣传语,“卖的是包装而不是茶叶,包装越奢华越有人埋单”。
针对茶叶过度包装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调查人员针对主流电商平台销售的茶叶商品品类进行了搜索,通过目测包装空隙率过高的主观判断方式,对2830个茶叶进行了判别,其中茶叶过度包装问题比例为11.2%。
合力抵制过度包装行为
中消协近日发布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研究和消费者感知调查报告》显示,80.7%的消费者反对过度包装,但超4成消费者表示“知道是过度包装,但没有选择余地仍会选择购买”。
“过度包装抬高商品价格,让消费者被迫支付了不必要的包装成本,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陈音江指出,大量包装闲置丢弃更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有数据显示,我国包装废弃物的年排放量在重量上已占城市固体废弃物的1/3,在体积上更达1/2之多,且排放量以每年10%的惊人速度递增。
为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其中涵盖包括茶叶、酒类等31类食品、16类化妆品,并对商品包装层数、包装成本等作了明确规定。
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率先对月饼和粽子包装“下手”,明确包装层数最多不超过三层,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并对降低包装成本、压缩包装空隙等提出要求。
在陈音江看来,强制性国标的出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过度包装问题,但解决过度包装问题仍需协同发力。企业应把精力放到产品质量上,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实惠产品,而不是靠通过豪华包装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应树立正确消费观,自觉养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引导企业落实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行为。
制定相关法律严肃治理
“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各类资源的要求落到实处。”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副主委、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一直关注过度包装问题,他认为,在绿色发展和资源节约备受关注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制定法律法规对产品过度包装进行严肃治理。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黄世忠认为,可在《通知》基础上,由国务院以暂行规定的方式颁布治理产品过度包装的行政法规。
“这是最为便捷高效的方法,但约束刚性明显不如法律。”黄世忠注意到,2009年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虽然提出“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但并未对产品过度包装和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规定。他建议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加专门一节对禁止产品过度包装进行细化规定,并增加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条款。
“制定专项立法针对性强,可极大提高对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震慑力。”在黄世忠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治理产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调研,考虑制定过度包装防治法,就产品过度包装的界定标准、产品过度包装的禁止性行为、产品过度包装防治的激励措施、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