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近日,永州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处刘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从非正规渠道多次低价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系列白酒,并在蓝山县境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商铺和个人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696瓶,非法获利13000元。经对查获并扣押的白酒进行鉴定,涉案产品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已销售的涉案系列白酒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8780元,未销售的涉案系列白酒价值为人民币34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696瓶,被扣押追回的有41瓶,实际销售655瓶,销售金额701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销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费用等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被告人悔罪态度、退出违法所得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