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畜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质量安全工作。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