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一起假冒一次性静脉留置针专利案件。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注的专利原来是客观存在的,但产品生产及销售时,部分标注专利已经失效,虽然主观上可能没有明显的恶意,但这样的行为仍然构成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徐州东昇科技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中心医院销售的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属假冒专利产品。接报后,该局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徐州东昇科技有限公司以42元/支的价格从生产商——苏州林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9100486的“林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36000支,并全部以49元/支的价格销售给徐州市中心医院,销售金额合计1764000元。
上述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31日,外包装标注有发明专利字样及专利号,但其中二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已期限届满终止,涉案产品涉嫌假冒专利。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经核算,销售上述产品交纳的税款合计38111.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13888.56元。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二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已期限届满终止,产品生产者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所列行为,同属假冒专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对当事人的罚款。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作出上述处罚。